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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院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31 16:26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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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2008〕113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院士津贴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这是党和国家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关心与爱护。各地、各单位要充分重视特贴发放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核准津贴人数,及时上报变化情况,严格划拨手续,确保政府特殊津贴调整、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
          2、关于调整院士津贴标准的通知
    
附件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总政治部干部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关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政府特殊津贴的发放工作,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院士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总政治部干部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院士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将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院士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今后新当选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自当选之月起发给院士津贴。
    二、院士津贴所需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专项拨款。
    调整院士津贴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院士的关心。各有关地区、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院士津贴的发放工作。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