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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新标准发放和进一步做好专家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31 14:26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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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2009〕190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豫人〔2008〕113号)下发后,各级人事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对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进行了初步核实。为了认真做好政府特殊津贴新标准的发放和进一步做好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情况的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标准发放工作。提高专家津贴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高级专家的关心、爱护和尊重,对于进一步调动广大高层次人才工作积极性,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今年1至6月份按月享受的政府特贴将随文下拨,并附各省辖市和省直有关单位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名单。各级人事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标准发放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责任到人,认真核对名单,及时将津贴发到专家手中。
    二、进一步做好核查工作。核查的对象为1990年至1994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核查内容:
    (一)目前尚继续按月享受津贴的专家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联系方式、享受特贴年份。
    (二)因去世等原因停发津贴,但未及时上报我厅的专家姓名和去世时间。
    (三)因机构调整而划入(出)本单位的专家情况。
    (四)历年来本单位特贴发放过程中出现的节余资金数额。
    (五)目前拨款帐号和户名、开户行的名称。
    (六)负责此项工作的单位名称、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
    三、形成书面报告。各地各单位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新标准发放工作及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7月30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四、严格经费管理。下拨给各单位的政府特殊津贴款,必须专款专用。所节余的经费,采取拨款核减的办法解决,不得作为会议费、评审费等其它经费列支。
    五、进一步完善信息申报制度。本次核查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上报专家变动情况,并按新的专家变动情况填写《政府特殊津贴收发季报表》,切实做好政府特贴发放工作和联系、协调专家等相关服务工作。
    联系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谢文宗
    联系电话:0371—65909367传真:65900990
    电子邮件:zhuanjichu2006@126.com
    附件: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名单    
    二○○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