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2009〕411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制度,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工作,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力度,根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10号令,以下简称《备案办法》)要求,现将有关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做好法核备案工作是落实宪法规定、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需要,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解决规范性文件违法问题、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的需要。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质量高低,直接体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规范性文件的法核备案工作,是文件发布前和实施后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和备案审查,可以尽早发现文件中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与国家政策不适应的规定,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避免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因此,做好法核备案工作,对完善法制监督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范围 根据《备案办法》规定,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范围。 为了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范围,更好的做好规范性文件法核备案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对不需要法核备案的文件进行了归纳,主要有8种: (一)原文转发的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文件,不作为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在转发的同时又作出具体规定的除外; (二)内部文: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部署阶段性工作和进行信息交流的文件、技术操作规程等; (三)平行文:即与不相隶属的机关商洽、协调和联系工作的函,与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民事合同以及其他从事民事行为形成的文件; (四)具体行政行为:即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 (五)上行文:对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 (六)会议通知; (七)印发的领导讲话和不作为执法依据的会议纪要; (八)人事任免决定。 三、法核与备案时限 规范性文件在厅领导签批前由厅办公室转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核。法规处在收到规范性文件3个工作日内予以法律审核,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5个工作日。法律审核后退回厅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由起草处室将规范性文件相关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报厅法规处,由法规处在5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备案内容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4份,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 (四)法规处审核意见。 五、其他有关问题 省政府已经开通规范性文件报备检索系统。规范性文件报备检索系统集电子文本报送、已报电子文本管理、浏览最新备案动态、文件发布于一体,是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一步,同时也是对已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有力监督,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工作,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法核和出台后备案工作,做到备案范围准确、备案内容完整、及时备案。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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