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规范性文件资料库 > 2009 > 十六、调解仲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通报制度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31 16:51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豫人社〔2009〕32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提高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水平,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疑难、典型和新类型案件,加强对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分析和指导,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的要求,现就全省实行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报告和典型案例通报制度通知如下:    
    一、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报告制度
    (一)报送范围和要求
    各省辖市报送辖区内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以下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在5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
    2.仲裁结果可能引发大量同类案件,且涉及人数众多或分布地域广泛,在全省容易引发连锁反应。
    3.涉及一个职工争议标的50万元以上的;涉及集体职工争议标的100万元以上的;
    4.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存在不稳定因素的;
    5.发生集体上访、罢工和集会后再申请仲裁的;
    6.其他有重大影响需要报告的。
    (二)报送时间
    每月5日前向省厅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报送上月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相关信息,如当月未发生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在表项中填“无”。
    (三)各省辖市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向省厅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四)各省辖市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凡是未按规定报告或瞒报、漏报导致出现不稳定因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领导和仲裁办案机构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五)重大案件报告制度是对仲裁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仲裁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责任,专人负责,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六)省厅将对各地上报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定期汇总并向全省通报。
    二、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通报制度
    (一)报送要求
    1.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每季度要对本辖区疑难、典型和新类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总结办案经验。
    2.各省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每季度要对本区域疑难、典型和新类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认真分析,掌握动态,研究对策,总结办案经验。
    3.省厅每年要对全省疑难、典型和新类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分析研讨,掌握动态,把握全局,统一认识,对当前劳动人事仲裁案件特别是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提出意见,加强对各级仲裁机构办案的指导。
    (二)报送时间
    各省辖市、县(市、区)对本辖区发生的疑难案例和新类型劳动人事争议案例,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各县(市、区)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省辖市报送上一季度本辖区发生的疑难案例和新类型劳动人事争议案例;各省辖市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报送上一季度本辖区发生的疑难案例和新类型劳动人事争议案例。
    各省辖市可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案情和案例通报,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约法律意识,预防劳动人事争议的发生,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