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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31 18:43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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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督发[200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近来,新闻媒体报道了河南省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为证明自己患职业病,无奈“开胸验肺”的事件。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张海超所在务工单位存在严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卫生部门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重视不够,领导不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法治意识、服务意识不强,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我国正处在职业病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发展和稳定大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清形势和肩负的责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增强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二、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各地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设。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职业病危害实际,制订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充分利用现用医疗卫生资源,尽快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防治网络。要充分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使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通过资质认定后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2010年5月底前,确保每个省(区、市)有专门机构承担全省(区、市)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培训等工作;每个市(地)至少有2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病诊断能力和职业健康检查能力;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同时,要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护率,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下乡镇、进社区,使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为了尽快提高全国县级综合医疗机构的职业病防治能力,国家已在中央预算的县医院建设项目中配备了接尘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相关设备。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于今年12月底、明年5月底前将本省(区、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情况(见附件)报我部,我部将适时对机构建设情况进行督查。
    三、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全面监督检查,摸清底数,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并切实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机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要注销其资格。对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四、加强培训和技术指导,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鉴定能力和水平
    为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技术指导,2006年我部设立了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设立本省(区、市)的技术指导委员会,承担对全省(区、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要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内部管理,狠抓技术培训,全面提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人员的法律水平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水平,妥善处理职业病诊断纠纷,确保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依法、科学、公正、及时、便民。
    附件: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情况表(略)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