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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31 18:3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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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09]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根据就业促进法关于“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关于“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要求,决定在全国建立失业动态监测(企业岗位动态监测,以下称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是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更好地把握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失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做实做好。要通过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监测企业岗位增减情况,为分析判断监测地区就业失业形势提供信息支持,提高宏观决策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认真把握工作要求,扎实开展监测工作
    各地要按照“突出重点、稳步实施”的要求,在充分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内容和具体操作方法应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在确定监测企业时,应在本地区经济发展和就业总量中有一定代表性的行业中进行选择,监测数据要客观反映所选监测企业岗位变化情况,同时要与其他相关统计数据对比分析,确保质量。在认真完成规定监测任务的同时,鼓励各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新工作方法,逐步完善监测内容。
    三、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做好行业、企业的宣传工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根据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特点,加快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落实任务、责任和工作经费。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尽快确定监测企业,按时建立监测企业从业人员情况基础数据档案,组织开展监测企业经办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要及时催报、汇总和分析监测数据,按要求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并于2010年2月10日前将首次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向我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报送。失业动态监测实行按月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我部报送监测分析报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其他事宜按《关于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附件:1.失业动态监测城市名单(略)
          2.关于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实施方案
        
    
附件2
        
    关于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目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对部分城市企业因破产关闭或停业整顿、外迁、改制重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造成就业人员变化的状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经济波动期内监测企业岗位增减情况,为采取预防和调控失业措施提供依据,并为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奠定基础。
    二、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方法与步骤
    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基本方法是,全面部署、重点推进。主要步骤包括:
    1  确定监测城市及监测企业。先行试点的6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河南和广东)可在原来3个监测城市的基础上,再确定3个城市,其他省(自治区)分别确定3个监测城市(确定原则:经济比较发达、用工数量较大,已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调查或企业劳动用工备案试点工作的城市优先考虑)。每个监测城市确定不少于30家监测企业。确定监测企业的原则是,单位用工达到一定规模、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可能出现从业人员增减变化的企业,如关闭破产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涉及的企业,外贸依存度较高的行业和企业。同时,要统筹考虑行业分布及当地产业结构特点;有条件的监测城市,也可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对象进行监测。直辖市确定不少于90家监测企业。
    2  建立基础数据档案。重点城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监测企业建立从业人员情况基础数据档案。    
    3  定期监测。原则上每月对监测企业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调查期内,监测范围之外的企业如出现较大规模经济性裁员等情况,也应作为定期监测的补充数据,及时予以反映,并作出说明。对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变动情况开展监测,应在就业人数较多的相关行业进行。
    4  形成城市失业动态监测报告。监测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重点分析从业人员增减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形成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5  形成省级失业动态监测报告。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监测城市的失业动态监测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劳动用工备案、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比例等情况,形成省级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同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6  形成全国失业动态监测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对省级失业动态监测报告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参考相关宏观经济和就业数据,形成全国失业动态监测报告。    
    三、工作机制及主要职责
    1  部内工作层面:组成由失业保险司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牵头的部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协调小组,协调部内相关单位共同开展工作,其中:失业保险司负责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及与部内协调工作;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处理失业动态相关数据,对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提供全程技术支持,并负责汇总分析地方上报的失业动态监测数据,形成全国失业动态监测报告;规划财务司、就业促进司、劳动关系司、劳动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劳动学会等单位,负责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掌握的与失业动态有关信息资料,并参与相关工作。    
    2  地方工作层面:应参照部里的工作体制和机制,成立相应工作小组,明确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
    3  联络员及其职责:为保证及时沟通,责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之间,监测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监测企业之间都要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监测工作,形成通畅的联系渠道。    
    4  保障条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应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并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列入财政预算。    
    四、近期工作安排
    1  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在部里《关于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的实施方案》下发后,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案,为做好监测工作提供依据。
    2  抓紧确定监测企业。12月底前,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导城市确定监测企业,向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争取支持配合,同时摸清监测企业就业人数的基础数据(建档期数据以监测企业2009年12月底就业人数为准)。监测企业就业人数的基础数据,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于2010年1月10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3  开展业务培训。实施监测前,部里将组织开展省级和监测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政策和业务培训。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指导监测城市做好监测企业经办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
    4  实施监测。2010年1月实施失业动态监测,将1月底的监测数据同建档期(2009年12月底)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城市失业动态监测报告,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分析的失业动态监测报告于2010年2月10日前报部。部里在汇总分析省级监测报告的基础上形成全国失业动态监测报告。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