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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相关业务核算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31 16:3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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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2009〕25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相关业务核算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相关业务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业务管理,规范经办流程。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划拨和核算口径,切实做好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相关业务核算和统计管理工作。
    (一)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填写《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表》(附件1),并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财务报表、职工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书等资料;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
    (二)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程序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提出缓缴失业保险费申请,填写《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审批表》(附件2);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三)申请岗位补贴程序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月提出岗位补贴申请,填写《困难企业申请岗位补贴审批表》(附件3),并附《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认定表》、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书、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其上月工资发放明细账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月企业为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资料;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批准的补贴资金按月划入困难企业银行账户。
    (四)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月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4),并附《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认定表》、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书、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月企业为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资料;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批准的补贴资金按月划入困难企业银行账户。
    二、按照豫劳社〔2009〕7号文件要求新增的经办业务,在失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调整前,暂时按以下办法处理:按规定按月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向经审核批准的困难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通过“其他费用支出”科目核算,并在该科目下设立“困难企业社保补贴支出”、“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支出”、“其他支持困难企业支出”三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该项业务应及时做好分类统计和核算。
    三、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汇总本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社会保险补贴情况,定期与受益的困难企业及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及时填报《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收入情况表》(附件5,以下统称社保补贴情况表)。各省辖市社保补贴情况汇总表及有关县(市)社保补贴情况表应于2009年4月起每月15日前上报省厅失业保险处。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严格基金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定期公布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安全使用。
    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豫劳社〔2009〕7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贯彻实施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失业保险处。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