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社养老〔2009〕3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纪委、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纪发〔2008〕25号)精神,决定比照同类同职行政机关人员提高津贴补贴的有关政策,提高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3号文件规定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补贴标准 参加各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提高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纪委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纪发〔2008〕2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比照当地同类同职行政机关人员提高津贴补贴规定执行。 参加郑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直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执行郑州市同类同职人员提高津贴补贴标准。 三、列支渠道 提高津贴补贴后具体开支渠道、发放办法按照省纪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预〔2008〕140号)执行。 四、执行时间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提高津贴补贴的时间按照当地同类同职行政机关人员提高津贴补贴标准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