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社养老局〔2009〕25号 省直统筹各企业: 为切实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豫社养老局〔2008〕72号),进一步规范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就省直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总额的变更。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年7月份按规定调整一次。以后每月以各参保单位上月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为基础,新增加(办理新建、恢复、调入手续)参保人员的同时,按新增人员的缴费基数相应增加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减少(办理转出、中断、退休、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参保人员时,按减少人员的缴费基数相应核减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 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转出。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出时,各单位要核准《河南省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中的“调入地社保机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信息,并经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签章认可。当月发生的业务当月应及时申报,及时办理,申报时间晚于参保人员实际转出时间的,按申报时间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移。 三、参保人员重复账户的处理。参保人员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或在本统筹范围内存在多重账户的,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42号)文件规定,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参保人员存在两个缴费时间完全重复账户的,根据职工本人意愿,对其中一个账户进行清理,被清理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单位应填写《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附职工现存二个账户的《省直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自动查询机打印的《省直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及账户情况》,到我局业务经办大厅办理相关手续。参保人员转入账户与本统筹范围内账户缴费时间完全重复的,参保单位需对转入账户申请办理调入手续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二)参保人员存在两个缴费时间不重复或者部分重复账户的,予以合并。参保单位应提出为其职工合并账户的书面申请,并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或省养老保险局确认到账后的基金转移单到在职处办理个人账户合并事宜。 (三)各参保单位在为职工办理新建养老保险关系业务时,要重点了解和掌握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之前是否曾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要求其先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四、在职职工重要信息的修改。参保单位办理职工参保时间、记账户时间、缴费基数、视同缴费年限、补记账户等重要信息变更业务的,更改往月业务手续的,需提交变更信息的申请,分别提供职工个人档案、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职工工资发放表、职工缴费台账及职工参保手册的原件、复印件和往月业务原始单据等资料,按照《河南省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办理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予以变更。 其中因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变更产生补缴或退还养老保险费的,一事一办。对需要补缴的,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文件精神,相应收取本金和利息。每个缴费年度结束后,打印全部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并由各参保单位将个人账户单发放到每位参保职工。参保职工应对自己的个人账户单认真核对,发现错误或缴费基数不实的及时提出,由参保单位在24个月内提交修改缴费基数的书面申请(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4个月的,必须在退休之前申请)。书面申请要一式两份,并附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职工工资收入表(单)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到我局业务经办大厅审核办理。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打印《变更缴费基数补缴单》或《变更缴费基数多收退回单》,经省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内部程序审核通过后,参保单位持参保单位的申请、《变更缴费基数补缴单》或《变更缴费基数多收退回单》、加盖参保单位“财务专用章”的职工工资收入表(单)复印件,到基金管理处办理补缴或退费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 (一)已核算养老待遇并发放养老金的; (二)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手续的; (三)已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业务手续的。 五、职工退休待遇手续的办理。各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报职工退休审批手续。职工申报退休被批准后,各单位应在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填报《省直统筹企业已批准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情况汇总表》(附件一),到我局经办服务大厅先办理中止缴费手续,再办理退休待遇核算手续。已批准退休的人员未及时办理中断缴费手续而导致企业多缴养老保险费的,我局将不再结算。 为完善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发放信息,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各单位应在申报退休手续的同时将新批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信息表》(纸质、电子)报送我局基金管理处(附件二),经基金管理处在局信息系统确认后,离退休管理处办理养老金待遇核算手续。 六、欠费单位职工退休手续的办理。各单位在申报职工退休手续时,应首先核实单位和职工缴费情况。凡有欠费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补齐以往欠费后,方可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全部补齐确有困难的,经省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意,可先将申报退休的职工欠费部分(包括单位和职工本人应缴纳的本金和利息)补齐,同时相应从企业欠费总额中冲减已补缴的部分。欠费补缴手续办齐之后,再办理有关退休审批、待遇计算及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参保单位确实无力补齐欠费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办理退休及待遇计算手续。但职工退休审批及养老金待遇计算手续办完之后,不再受理该职工欠费补缴事宜。 七、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手续的办理。各单位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三十日内向我局报告情况并停发养老金,六十日内办理死亡待遇计算手续。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未及时申报,造成离退休人员待遇多发部分,应在结算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时一并扣回。省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将核定后的丧葬抚恤补助资金按月拨付到参保单位,由基金管理处定期与单位进行对账。 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申请结算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时,应填写《省直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医学死亡证明。离退休人员死亡所在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对于死亡在家的离退休人员,其家属无法提供医学死亡证明的,须提供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火化证明。户口在火化区的,提供当地殡葬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户口不在火化区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县(含县)以上民政局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 根据民事发〔1999〕17号文规定,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离退休人员为以上民族的,死亡后提供当地宗教事务委员会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民族原因土葬证明。 (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离退休人员因公死亡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材料(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和工伤退休审批材料,且医学死亡证明中主要死亡原因须是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的病史导致死亡。 八、离退休人员信息变更。离退休人员的出生时间、工作时间、离退休时间、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等重要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化需变更的,各单位需填写《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单位主管领导签发的变更基本信息书面报告、离退休人员档案等有关资料,到我局业务经办大厅申请办理离退休人员信息变更。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全的,经复核、批准后予以变更有关信息,因信息修改产生的待遇调整从批准时的下一月执行,在此以前的待遇不再作调整。 此外,变更离退休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等基本信息的,还需提供离退休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证明材料。养老金停发或续发的变更还需提供《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或续发申请表》、参保人员生存状况证明。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地户口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填写《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变更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户口所在辖区公安部门证明资料、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证明资料后,按照我局规定的程序予以变更。 本次省直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程序的调整,是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涉及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审核并按时申报各种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各项业务手续,进一步促进省直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本通知从二○○九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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