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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31 18:33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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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2009]89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财政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护理费发放范围和对象:机关(含人民警察)、事业单位因公致残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扶助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护理费调整标准:按原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或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04]195号)评定了残疾等级的,原特等残疾或一级、二级的,其护理费由每月480元调整为680元;原一等残疾或三级、四级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由每月380元调整为550元;没有评定残疾等级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由每月280元调整为420元。对于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评定伤残等级且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由每月480元调整为6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由每月380元调整为5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由每月280元调整为420元。
    离休干部中因公致残人员,其离休干部护理费与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可按其中较高的标准执行。
    三、审批程序仍按豫人退[200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经费来源:调整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