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2009]89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财政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护理费发放范围和对象:机关(含人民警察)、事业单位因公致残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扶助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护理费调整标准:按原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或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04]195号)评定了残疾等级的,原特等残疾或一级、二级的,其护理费由每月480元调整为680元;原一等残疾或三级、四级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由每月380元调整为550元;没有评定残疾等级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由每月280元调整为420元。对于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评定伤残等级且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由每月480元调整为6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由每月380元调整为5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由每月280元调整为420元。 离休干部中因公致残人员,其离休干部护理费与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可按其中较高的标准执行。 三、审批程序仍按豫人退[200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经费来源:调整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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