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2009〕185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督查通知(查字〔2009〕6号)要求,落实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扩大带薪休假范围,促进带薪休假社会化工作,已经列入省政府督查事项。现就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各类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政策指导。指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带薪年休假制度,处理好正常工作和依法享受带薪休假的关系,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带薪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各类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各类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各类用人单位对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应安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或生产经营的需要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须经职工本人同意,方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用人单位须向应休未休假职工按照规定标准和应休未休天数支付工资报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对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职工因休带薪年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办发〔2008〕120号和豫政办〔2008〕9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明确一位负责同志负责本辖区各类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督促检查工作,督促检查本辖区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各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当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落实情况于9月30日、12月20日分两次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 二○○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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