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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河南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31 16:33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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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社〔2009〕358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豫单位:
    河南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已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1%;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6%;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4%。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应于省内各类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
    经济效益增长比较平稳的企业,在平均工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工资增长幅度可围绕基准线确定。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又偏低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原则上不得突破上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50-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全部职工平均工资200%的,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突破基准线的80%。经济效益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低于下线,以保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不下降;经营亏损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给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措施
    各类企业要按照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参考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各项因素,通过开展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工资水平,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制定的增资方案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须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资指导线的宣传,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分级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切实做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经济效益相适应,使普通职工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增长。对于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产生争议的,要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加强协调处理,同时认真做好企业集体合同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工作。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