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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4-12-27 08:3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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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2003〕3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及全国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座谈会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借鉴外省市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按照劳动保障部提出的“六个到位、三个衔接”的原则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文件的要求,我省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要髙起点设计、髙标准建设、网络化服务、规范化运作。形成完善的市、区、街道和社区四级劳动保障服务网络,完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功能,为服务对象提供髙质量的服务。
    二、工作职责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是全面负责劳动保障工作的基层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承担辖区内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做好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本情况档案和数据库。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台帐、求职安置台帐、职业培训台帐,做到下岗失业原因清、家庭状况清、就业意愿清、技术特长清、安置去向清;建立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台帐,做到单位用人情况清、空岗数量清、缴纳社会保险状况清;建立离退休人员情况台帐,做到离退休时间清、家庭状况清、身体状况清;建立《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台帐。做好劳动保障各项统计工作。
    (三)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做好《再就业优惠证》核发管理工作,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
    (四)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开展失业登记、求职登记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请、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
    (五)开展社区就业培训工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有针对性、有实效性的社区就业培训;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培养一批社区创业带头人;注重择业观念教育培训,鼓励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为其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动员组织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六)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一是开发公益性岗位,为“4050”人员提供就业援助。结合社区单位、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的生活服务需要,开发方便利民的托老托幼服务、物业管理;维修服务、医疗保健等公益服务性就业岗位,为“4050”人员提供就业援助。二是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在社区创办各种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企业和就业实体。三是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进入社区兴办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性企业。四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弹性就业和非正规定就业。
    (七)及时接收、管理社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查询服务,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组织退休人员学习和开展文体活动,并为其提供养老、医疗等便利服务,协助死亡退休人员遗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补贴。
    (八) 配合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农村及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督促本辖区内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台帐,指导企业与职工全面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指导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监督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实施。负责本辖区用人单位中农村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组织农村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有序流动,配合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 配合劳动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督促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十)接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承办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
    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网络化、规范化”的要求,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中要做到“六个统一”。
    (一)统一机构名称。街道建立的机构统一称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社区建立的工作平台统一称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原已建立的机构,凡名称不规范的,要尽快调整。
    (二)统一人员编制。要根据街道、社区管理服务对象的情况和工作量,确定人员编制。按照豫发〔2002〕14号文件要求,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有3—5名专职人员负责劳动保障工作,社区至少要聘1名专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备能力并热心为大家服务的人员;特别是吸收下岗失业人员来承担工作。
    (三)统一经费渠道。要按照豫发14号文件要求,将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保证经费来源。
    (四)统一场地规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是劳动保障系统对外服务的窗口,要具备方便人民群众的专门的服务场所。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服务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要将街道、社区服务场所建设列入市、区发展规划,统筹解决。
    (五)统一工作规范。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劳动保障服务流程,将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上墙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首问负责制,更好的为群众服务。
    (六)统一信息网络建设。要把计算机网络建设纳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整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建设一个联网一个,达到资源共享,相互协调配合'发挥劳动保障整体功能。
    所有新建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一步到位。在此之前已经建立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尽快规范。任务较重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也要按上述要求认真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各地要把规范建设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层层抓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统筹规划,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按照“六个统一”的要求抓好落实。要加强对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各市要按照机构建设的“六个统一”和街道社区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要对机构建设情况、基础管理情况、就业服务情况、开展岗位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要实行定期通报和督导制度;考核结果与奖罚兑现相结合,促进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的规范化。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