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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管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7 07:3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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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职技〔2003〕72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近几年技工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十六字方针,紧紧围绕服务企业,服务就业的主题,坚持技校办学特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出现了一大批办学实力强,毕业生就业率高的技工学校,为各地经济建设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近来,各地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中,个别地方出现了擅自改变技工学校性质和管理体制的现象,有悖于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管理,全面准确地贯彻全国和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持技工学校管理体制稳定。关于技工学校的管理体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1999年答复浙江省有关请示时下发了《关于对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复函》(劳社部函〔1999〕180号),明确提出:“经国务院有关领导协调,劳动部、国家教委已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教育工作宏观管理在国家教委,职业培训的归口包括技工学校的管理在劳动部”。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及2003年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职业学校的教育业务工作,要依法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省政府豫政办〔1996〕2号文件和省政府批准省劳动保障厅“三定”方案也明确规定,技工学校管理归属劳动行政部门,技工学校的开办、更名、撤消必须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据此,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职责,各地不得擅自改变技工学校管理体制,已改变的应予纠正。
    二、保持技工学校办学特色。按照国家颁布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规定,已经批准开办的技工学校不准改为中等专业学校或其他性质的学校。技工学校是开展职业培训的重要力量,是落实省政府再就业“三年百万”工程的重要基地,承担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重要任务。各地在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时,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技工学校性质'将技工学校划归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各地要把技工学校办成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培训基地,办成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进城务工农民的专业技能培训的基地。
    三、进一步做好技工学校调整。改革工作。各地要继续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重点扶持的原则,按照职业培训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向,加快推进技工学校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加快布局与结构调整步伐。省厅将对现有重点技工学校给予大力扶持,鼓励有实力的技工学校申办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培训学院,优化职业培训资源,使我省技校办学格局和培训综合实力明显增强。
    四、严格审批程序。凡涉及改变技工学校性质、管理体制以及开办、撤销、更名等事项的,由各省辖市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厅批准。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