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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7 04:3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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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劳资〔2003〕5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城镇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基本确立,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也有很大进展。新的用人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依法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不办理备案手续;有的虽签了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流于形式。为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宣传力度。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是企业劳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各项劳动保障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对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有充分认识,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把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作为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通过督促指导、政策宣讲、人员培训等各种形式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其自觉性,推动我省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实施。
    二、要继续贯彻落实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农企发〔1996〕5号)和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62号)精神,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实施。对于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活动能正常进行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进行摸底排查,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计划,分行业、分片进行督促。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要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促使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具备以下七项主要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内容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要通过用人单位自    查、劳动保障部门抽查等形式,促使用人单位对其中必备条款不全及内容不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的进行补充和修改。对劳动报酬等主要条款规定过于原则的,要与职工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从而使劳动合同书能够比较全面细致地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
    四、加强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书要一式两份,一份由用人单位保存,一份由劳动者保存,不符合要求的,要迅速纠正。要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台帐,按照合同期限分序造册,对劳动合同进行动态管理。要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数量、性别、年令结构,提前做好预警预控,及时通知劳动者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
    五、深入宣传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完善企业招用人员的录用备案制度,从源头抓起,敦促用人单位与录用的人员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要大力宣传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向用人单位讲明用工政策,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要按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六、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故意拖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积极争取工商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澄清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发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违法用工的,要督促其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责令督促用人单位承担起赔偿责任。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