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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豫人〔2002〕76号文件军转干部退休待遇计算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7 01:3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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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养老〔2003〕8号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贯彻豫人〔2002〕76号文件军转干部退休待遇计算问题的紧急请示》(郑劳社文〔2003〕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养老金组成,因此,有关部门提出的企业军转干部按档案工资计发养老金的建议,是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的。
    二、豫人〔2002〕76号文件规定,对于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协议签订后,企业应采取措施积极补缴欠费,企业欠费期间,军转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时,企业应为其补足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免因为企业欠费影响企业军转干部的养老待遇。
    三、关闭破产企业个人帐户记帐问题。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人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