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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原劳动人事部简政放权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是否继续执行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7 00:4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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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函〔1999〕64号
    安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各主管部门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是否继续有效的请示》(安劳险〔1999〕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明确:“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学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据此,对于1985年3月原劳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和1993年7月原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宣布作废之前继续有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