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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明电〔2008〕5号文件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6 16:0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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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办〔2008〕24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期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同时,要结合各业务工作情况,制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抗震救灾支援工作预案,确保在灾区需要时能够为灾区提供迅速有力的后勤支援。
    二、对于用于抗震救灾的急救、抢救必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各地应遵循“特事特办”和“救治为先”的原则,采取紧急管理措施,可将这部分药品和项目临时纳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三、对于我省派往灾区参加此次抗震救灾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医疗救治和待遇支付工作。
    四、对于跨地区到我省救治的受灾地区参保人员,就医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协助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人社部明电〔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人事厅(局):
    根据5月1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支持地震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3号)的要求,为确保地震灾区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现就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受灾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难,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医疗救治第一线,全力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切实保障因灾受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对急救、抢救必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各地可将其纳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受伤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视同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并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要及时做好参加抗震救灾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凡参加此次抗震救灾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的,要及时认定为工伤。要切实简化工作程序,积极主动为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等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
    四、要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因灾受伤救治医疗费用的支付。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各地要做好结算服务,及时拨付。
    对于抢救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费,要及时优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抗震救灾牺牲的工亡职工,要及时对其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其他工亡待遇。对因支付在震灾中因工伤亡职工工伤待遇出现基金不足的地区,当地或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调用工伤保险储备金或调剂金,确保抗震救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和足额支付。
    五、外地参保人员在此次地震中受伤的,其医疗待遇的支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参保地医疗保险部门要保证其医疗待遇的落实。对救治需要跨地区就医的受灾地区参保人员,就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做好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受灾地区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了解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和基金使用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