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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6 12:0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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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就业〔2008〕9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保障局:
    为积极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融资优势,解决小额担保贷款融资难问题,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进全民创业活动的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豫劳社就业〔2008〕1号)文件精神,推动全民创业活动的开展,把各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发展成为开发银行助贷机构,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工作,逐步建立推动全民创业的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
    二、建设内容和工作重点
    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主要是通过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开发银行的合作,以开发银行助贷机构建设推动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工作,完善全民创业的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
    (一)开发银行助贷机构定义。开发银行助贷机构指与开发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接受委托按开发银行的要求承担贷款客户开发、评审、推荐、提供担保和进行贷后管理的企事业法人。
    (二)开发银行小额担保货款工作机制。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成立省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机构,作为开发银行省级助贷机构,依托省劳动保障厅的组织和管理优势,组织、协调、审查、汇总和统筹管理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市、扩权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在省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机构的协调、指导和管理下,三方共同签订协议成为开发银行助贷机构,负责开发银行委托的贷款受理、审查、合同签订、发放和贷后管理等业务,接受省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三)贷款发放方式和程序。每年根据全省小额担保贷款任务及开发银行信用评级结果,由省级助贷机构与开发银行共同确定各开发银行助贷机构的贷款额度,在开发银行助贷机构贷款额度内,助贷机构按1:5比例存入担保基金后,开发银行委托助贷机构管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审查、合同签订、发放和贷后管理等业务,通过代办结算银行实现对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批量放款。助贷机构通过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的调查、审查、办理相关手续及承诺担保后,汇总报省级助贷机构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审批,由借款人、助贷机构和开发银行三方正式签订合同。贷款发放后,助贷机构负责贷款本息回收,并对逾期贷款进行及时代偿,对损失贷款进行补偿。
    三、基本条件和工作要求
    (一)申请开发银行助贷机构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符合以下条件。1、经地方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定的事业法人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2、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高素质和专业化的经营管理团队,员工结构合理,财务管理规范;3、制订了标准化、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监管制度、内控制度等,并已形成相应书面文件;4、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财经制度,信誉良好,各项工作连续2年无不良记录。
    (二)开发银行助贷机构按以下办法申请:1、符合推荐条件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小额担保机构类助贷机构申请表》(附件1),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工商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各地对提出申请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进行认真考察,择优确定推荐单位。
    (三)请各地于6月10日前将推荐单位及申请资料(一式三份)上报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处。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和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根据推荐情况,经考察评价后确定第一批开发银行助贷机构名单。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担保机构类助贷机构申请表(略)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