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社职技〔2008〕18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豫办〔2007〕6号)精神,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现就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技工院校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意义 校企合作是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一项根本措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要求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特别提出要“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就是要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环境和资源优势,采取学校教育与企业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对技术工人素质的要求,最快速度提高技工院校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有效缩短高技能人才培养周期,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使学校培养目标和企业需求紧密对接。校企合作是推动技工院校发展改革的根本制度。“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实现产业优化升级和中原崛起,全面提升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对高技能人才产生了强劲的需求。省委6号文件要求,到“十一五”期末,我省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技工院校尤其是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作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基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面临着艰巨的培训任务。校企合作是一条较大规模、较快速度、较高水平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路子,建立和实行校企合作培养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技工院校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今后重点技工学校办学的基本模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技工院校要充分认识加强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意义,将校企合作作为完成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根本性任务去抓,作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一项硬性制度去落实,成为技工学校办学的基本模式和各类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重要方式,成为劳动保障部门指导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校企合作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模式 (一)校企合作的基本原则 贯彻“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同担,互利双赢”校企合作原则。技工学校应主动适应市场的变化和企业的需求,及时调整办学层次和生源结构,树立良好的品牌意识,主动实施校企合作,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进程。 (二)探索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 1、合作的基本模式。 基本模式是指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教学指导方案,共同培养技能人才;合作中企业专家作为兼职教师到校兼课;学校教师定期到企业定岗进修,了解新技术、新工艺,改进教学;双方共同评价教学效果。其合作可延伸到共同开展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以及学校教学项目研究等领域;企业可向学校提供实习设备和原材料,改善学校实训条件;学校可以为企业加工产品,实行产教结合。 2、基地培养。 学校为保证培养的高技能人才适应企业需要,选择设备先进、技术力量较强的企业作为学生进行生产实践的实习基地,使学生就业前了解企业文化、熟悉企业的运营环境和节奏,提高岗位适应能力。 3、订单培养。 学校与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按照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技术要求,对学生实施量身订制培养。实施订单培养的班级可以采取冠名制管理形式。 4、工学结合、半工半读。 学校要探索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多种形式。学生可以在学校集中学习一段时间,然后到企业实习,也可以在学校和企业实行工学多次交替的学习方式,学生边学习边工作,工学结合完成学业。学校招收在职职工,可业余时间授课,通过学分制管理,使学生完成学业。 5、校企共融。 企业办学校或学校办企业,发挥企业和学校教育资源一体化的优势,培养适应本企业和其他企业岗位要求的技能人才。 6、技工教育培训集团。 以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为龙头,由技工学校相关企业自愿组成技工教育培训集团。以服务经济建设为宗旨,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纽带,实行设备、师资、技术人员、技术、信息、教学、实习、生产经营、生产基地、技能鉴定、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使技工院校在人才培养与企业零距离对接。技工教育培训集团,可采取紧密型与松散型结合,专业型与综合型结合,区域型与跨区域型结合。 7、校企股份合作。 通过企业和学校订立章程,企业以设备、场地、技术、货币等多种形式向学校注入资金,双方形成一个新的股份合作实体的模式,或学校以土地、师资等入股,企业以资金、设备和技术入股,校企之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形成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 三、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保障措施 1、建立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省高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对全省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制定激励政策和力、法,健全完善鼓励学校与企业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制度环境。各省辖市要建立政府主导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资源调节优势,公共管理优势,统筹规划当地的校企合作,指导和协调校企合作的有序开展。要搭建校企合作对接和信息沟通的平台,定期召开学校与企业见面会,为校企合作提供合作渠道并创造各种机会,使校企双方多层次、多角度进行沟通,了解企业生产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收集和发布学校企业的合作意向和需求信息。各技工院校都要建立由企业界、经济界和科技界相关人士参加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咨询委员会,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组织管理,制定校企合作计划,指导校企合作各个环节的工作,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企业应结合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把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发挥企业技术、设备、信息等资源优势,与技工院校共同做好人才培养、专业开发、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到企业实习锻炼等工作,为企业人才素质提升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提高奠定基础。 2、建立校企合作的评价体系。 制定校企合作的评价指标,把校企合作作为技工院校评估的重要内容,对校企合作进行全面评估。凡是国家重点或以上的技工学校,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都必须全面实施校企合作,未采取校企合作制度的将实行“一票否决”。争取在两年时间里,所有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和预备技师在校生比例达到40%以上(或不少于1200人),年开展企业高技能培训至少500人次;高级技校高级技工班在校生达800人以上,年开展企业高技能培训至少500人次;国家重点以上技工院校每一个高技能培养专业,都要有相应的合作企业,并制定详细的合作培养方案。 3、建立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企业、技工院校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对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按财政部财建〔2006〕317号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7号规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突出的技工院校,将优先推荐参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授予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称号,优先推荐申报中央财政实训基地建设和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项目。 4、创新校企合作的基础工作。 鼓励校企联合制定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根据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开设相关课程。教学计划可在部颁教学计划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调整幅度允许超过30%。鼓励技工院校探索与企业分段式、交叉式培养模式,双方根据培养目标和企业生产实际协商确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按照教学计划由双方实施教学。技工院校要关注专业领域最新技术发展,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突出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有条件的学校拟采取弹性学制、学分制、模块式、课题式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 5、加强校企合作的舆论宣传。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宣传校企合作模式在推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成效,宣传校企合作的扶持政策,运用典型事例引导技工学校自觉开展校企合作,动员各类企业尤其是大中型骨干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构建有利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社会基础和发展环境。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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