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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对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进行重新审核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6 11:53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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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薪〔2007〕2号
    省直有关单位:
    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中规定:“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8月23日,省政府第193次常务会议对我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后保留的岗位津贴项目进行了研究,明确指出:“严格岗位津贴发放工作的审核把关。省人事厅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核把关,具体到人,防止变通或扩大范围。”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为做好这项工作,决定对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进行重新审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留的岗位津贴项目
    警衔津贴(国人部发〔2006〕79号)、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国人部发〔2006〕81号)、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薪发〔1992〕7号)、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人薪发〔1992〕6号)、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发〔1997〕117号)、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发〔1997〕118号)、密码人员岗位津贴(国人部发〔2004〕26号)、纪检监察办案人员津贴(人发〔1997〕120号)、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补贴(人发〔1997〕119号)、地税税务征收津贴(人薪发〔1994〕38号)、农税税务征收津贴(人薪发〔1994〕47号)、环境保护监测津贴(人发〔1997〕121号)等12项岗位津贴。
    二、审核程序和需携带的材料
    1.各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重新核定应执行的人员和标准,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执行的人员、执行的标准、岗位设置情况及依据(编制和其他文件等依据)。
    2.各单位变动后的数据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于11月20日前报省人事厅进行审核。报批时,需提供编制、任职文件等依据。
    三、相关要求
    1.在清理津贴补贴中停发的岗位津贴项目从停发之日起补发;文件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的,从2007年7月1日起补发。
    2.享受岗位津贴的人员离岗后,从离岗的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3.今后,如国家调整岗位津贴标准或出台新的岗位津贴项目,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4.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发放范围、对象和标准执行,严禁变通或扩大范围,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执行岗位津贴补贴范围和提高标准的,将依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