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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6 08:53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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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失业〔2007〕2号
    各省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统称《条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包括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及社会团体专职人员,都应当按照《条例》和所在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在单位所在地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本单位的支出预算中列支,列入“社会保障费”支出科目。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由所在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三、事业单位职工及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失业后,应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是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法定义务,也是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措施,确保各类事业单位职工及社会团体专职人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同时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及相关服务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做好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