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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工伤〔2006〕9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有关医疗 机构:
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的规定,为了引导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工伤进行医疗 时合理转诊转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效控制工伤医疗成本,经 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推荐,我厅审核和实地考察后,现确定40所 医疗机构为全省第一批工伤保险医疗转诊转院机构(名单附后),现予公布。
被确定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管 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工伤〔2005〕11号)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为全省工伤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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