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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职〔2006〕24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有关职称政策,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管理的问题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是否达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的组织。评委会必须在批准的系列、级别、专业和范围内开展工作,其中高一级评委会可以评审同系列同专业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只能受理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未经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委托,不得为评审范围以外的人员代为评审。凡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二)不具备评审权的单位,经批准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评委会评审。高级职务委托评审须省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代评函,中级职务委托评审由省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出具委托代评函。
非本省所属单位委托我省代评的人员,须提交外省人事(职改)部门或单位主管部(委)出具的委托代评函,经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相应评委会进行评审。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无效。
(三)申报高级职务的人员,由省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查、下发任职通知并颁发资格证书。中评会设在省辖市的,由省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查、下发任职通知并办理资格证书;中评会设在省直单位的,由省直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资格审查、下发任职通知并办理本部门所属单位人员的资格证书。无主管单位人员的资格证书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办理。
二、关于有关人员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军队干部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确实具备担任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条件,可在单位岗位限额内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豫人职〔1996〕7号、豫人职〔2001〕14号文件规定,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非国有单位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仍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上述人员自享受直接申报政策起4年内可在一个职务系列(专业)、一个职务级别内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申报的最高职务级别为副高级,逾期按低一级职务申报。
三、关于进一步畅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渠道问题
非国有单位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直接到当地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查后,提交相应的评委会进行评审,也可经当地有关部门汇总后,集中到当地人事(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査。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可通过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报。
人事档案存放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的,可通过经办机构申报,经当地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査后提交相应的评委会进行评审。
四、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确认问题
按照“哪里评哪里有效”的原则,因人才流动或机构调整等原因需要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高级职务由省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确认,中级职务的确认由省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负责。
资格确认须提交的材料:《河南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一式三份;任职资格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
附:《河南省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核表》(略)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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