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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4-12-26 04:55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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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办〔2006〕34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精神,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意见。    
    一、总体部署
    (一)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控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的日常监督,建立月统计报告制度,督促落实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重点监控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其他行业中曾经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推行建筑行业农民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适时组织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保证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二)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全面落实《最低工资规定》,将农民工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适时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使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40%左右,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加强与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的沟通协调,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指导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加强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员定额,防止和纠正利用不适当提高劳动定额或降低计件单价的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工免费发放。结合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将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促进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大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执法监察力度,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及其他服务业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建立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月统计报告制度,检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在全省通报。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严厉查处使用童工和危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行为。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严厉查处各类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作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开展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行为。
    (五)逐步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就业制度。制定《河南省城乡一体化就业和社会保障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在鹤壁、济源、巩义、义马、舞钢、新郑、偃师等地开展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一体化试点工作,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统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办法。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全省推广。
    (六)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县、乡为重点建立健全劳务输出服务体系。加强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建设,搞好与输入地的沟通和对接,开展劳务协作。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促进劳务派遣健康发展。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劳务输出、职业中介行为。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村劳动力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发展特色输出,打造劳务品牌,强化劳务输出后续服务。继续做好“春风行动”,集中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七)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实“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认定定点培训机构,严格培训程序,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以农村新生劳动力、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主要对象,开展劳动预备制、劳务输出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使他们掌握就业技能、实现转移和稳定就业。对参加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鉴定合格的,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针对农村劳动力特点,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制定政策措施,落实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
    (八)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范围,促进农民工全员参保。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简化程序,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建立农民工工伤预防长效机制,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安全生产知识、工伤预防知识岗前培训,有效运用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工伤预防费等促进企业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九)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解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断完善农民工参保的管理方式,为农民工参保、就医、结算提供灵活、便捷的服务。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参保。
    (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十一)把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中长期规划,加强农民工统计工作。落实我省“十一五”规划有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社会保险服务等相关项目。配合省发改委研究提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涉及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计划指标和政策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力争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目标责任体系,并抓好落实。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农民工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及全省农民工统计台帐。推进农村劳动力及农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金保工程收集农村劳动力统计数据,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开展农民工情况调查,制订、完善农民工定期报表制度,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十二)加快地方劳动保障立法,不断完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制度。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要求,完成《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条例》、《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修订)》的调研拟定工作。2006年颁布《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并做好宣传贯彻,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力度。
    (十三)做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普法宣传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制定具体宣传方案,明确阶段性宣传重点,把握好舆论导向,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宣传作为“五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确立农民工法律培训制度,形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普法宣传长效机制。在农民工输出输入的主要地区和农民工流动相对集中的时间,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二、年底前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一)全面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强化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类拖欠工资案件。第四季度组织一次较大规模的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集中清欠活动,提前预防双节期间拖欠工资现象。在全省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和日常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劳动保障权益告知制度、农民工工资清欠和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着力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
    (二)做好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制定劳动合同推行计划和实施意见,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工免费提供。开展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进展情况检查,重点监督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住宿及其他服务业的用人单位与其使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三)组织实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安计划”。2006年实现大中型煤矿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60%以上一级资质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40%以上的小煤矿、非煤矿山、建筑、烟花爆竹生产、石油加工、危险化学品制造、金属冶炼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四)组织实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根据农民工特点制定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意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工作进度,确保完成20万人专项扩面任务。建立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统计报送制度,完善农民工参保数据库。
    (五)做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培训职责,落实补贴政策,按照上级下达的培训任务和规定标准,合理安排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将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提上重要位置并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实行领导责任制,确保完成“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确定的66万培训任务。
    (六)严厉查处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第三季度集中力量开展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行为。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严厉查处各类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继续开展“春风行动”。按照劳动保障部统一部署,在农民工集中求职期间,动员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春风行动”,集中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同时,会同公安、工商、人事等部门开展清理整顿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组织实施好鹤壁、济源、巩义、义马、舞钢、新郑、偃师等地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
    (八)认真开展大型普法宣传活动。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办法》实施一周年,以“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为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两周年,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营造良好执法环境”为主题普法宣传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我省是农业大省,也是劳务输出大省。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解决农民工问题将始终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认真解决突出问题,并着眼建立长效机制,全面贯彻落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同时要明确具体责任处室和责任人,一项一项抓落实,确保抓出成效。
    (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一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凡是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的工作,要主动负责,积极谋划提出总的工作安排和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属劳动保障部门配合的工作,要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协助开展工作,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二是做好劳动保障系统内部的分工协作。农民工工作涉及劳动工资、培训就业、社会保障、监察执法、统计规划等多个业务部门,要完善内部协调机制,对各方面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促进农民工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调研,完善措施。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开展农民工工作调查研究,探索和完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和措施。同时,要因地制宜开展各种形式的工作试点,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新形势下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新方法、新机制。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