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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化工企业化验员能否列为国家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6 03: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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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函〔2006〕25号
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化工企业化验员能否列为国家有毒有害工种的请示》(平劳社〔2006〕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36号)规定,化工生产车间的分析化验工等作为有毒有害作业工种,须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审核,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多年来,我厅未收到任何单位的申请。1999年劳动保障部下发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要求对已批准执行的特殊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清理审定后公布。
鉴此,关于化工企业分析化验工能否列为有毒有害工种问题,应待国家有明确意见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