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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信阳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6 02:55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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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函〔2006〕30号
    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执行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信劳社办〔2006〕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改制后企业所属人员纳入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10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公路干线养护部门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的时间应该是2004年10月1日。这些部门改制后,其原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应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建设厅关于转发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2〕18号)的规定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