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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濮阳市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6 01:55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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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函〔2006〕58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我市为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工作试点市的请示》(濮政文〔2006〕136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鉴于你市失业保险及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市开展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要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试点地区要按照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与促进再就业统筹兼顾、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合理安排失业保险基金与促进再就业财政资金的原则,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并留存一定储备金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籍此探索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三、试点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或者先建立市级调剂制度,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以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互剂作用,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社会保障能力。
    四、试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国发〔2005〕36号、豫政〔2006〕8号及劳社部发〔2006〕5号、30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求职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以及特定政策补助中对国有困难企业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支出。上述扩大支出项目的开支标准、使用办法参照劳社部发〔2006〕30号文件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社〔2006〕12号)执行。
    享受上述补贴的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和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失业人员,以及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关闭破产重组改制企业需要分流安置的人员。
    五、试点地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区促进再就业的任务目标、支出项目和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等情况,提出年度资金需求,纳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扩大支出的各项补贴要按照实际发生额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直接列支,不得按比例预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设立专项资金,不得以拨代支、先拨后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再就业服务的实际效果和有关凭证,及时向提供服务的单位(机构)或失业人员核拨(支付)相关补贴。
    六、试点地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违规动用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试点工作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试点地区的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同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
    八、开展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政策性强,试点市要高度重视,注重实效,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加强基层建设和基础管理工作,优化业务经办流程,提高管理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试点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了解掌握试点进展情况,并对试点效果定期进行评估。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