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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2005〕17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粮食局:
为加快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巩固粮改分流人员安置成果,确保分流人员政策落到实处,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粮改分流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人员分流安置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妥善安置分流人员,事关改革的成败,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分流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重视这项工作,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认真做好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
1、各地粮食部门要督促参加改革企业对本单位正常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由改制后企业重新录用、解除劳动关系等所有人员进行复核,确保不遗漏一人。
2、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要认真检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发放情况,凡是未足额发放到位的,必须尽快发放。对符合正常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对办理了内部退养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粮食部门要督促改制后的企业按照政策规定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需要重新就业的人员纳入再就业工作整体规划,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4、各地粮食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档案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的移交工作。解除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其档案关系移交当地失业保险机构管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转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其党团关系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基层党团组织管理。重新就业的,其档案、党团关系移交新的工作单位。自主择业的,其档案关系交由劳动保障部门主管的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党团关系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基层党团组织管理。
三、切实做好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和粮食部门一起,逐单位、逐人核实所有分流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情况。凡是按照政策规定应参保未参保的,要及时补办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对社会保险关系应接续未接续的,要及时办理接续手续,确保一人不漏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2、分流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改制后的企业录用上岗的,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到其它单位就业的,应督促企业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从事个体经营或选择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与过去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比例和基数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分流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就业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过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改制时缴清历年所欠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确因欠费数额较大,企业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同意后允许先补缴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其余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可以缓缴,但必须由改制后的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凡在2005年底前补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不再加罚滞纳金。各地不得因补缴困难,使职工退出社会保险。
四、抓紧做好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发放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粮改企业的分流人员认真调查摸底,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做好失业证、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做到一个不漏,一分不少,按时发放。凡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导致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须在8月底以前缴清欠缴的失业保险费。足额补缴后,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未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少、发放确有困难的市县,当地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予以解决,省里通过调剂金给予补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状况的调查。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经实现再就业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停发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五、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足额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偿还挪用的职工上岗风险金
省财政下拨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改补助金,必须首先用于补缴企业拖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偿还职工上岗风险金。同时,各市、县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必须尽快落实到位。省拨补助资金和市县配套资金不足以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和偿还职工上岗风险金的,企业要自筹资金,确保足额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偿还职工的上岗风险金。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粮食部门要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粮食流通企业改革分流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
二〇〇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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