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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6 14:46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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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养老〔2005〕6号
    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制后退休待遇问题的请示》(洛劳社养老〔2004〕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应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企业养老保险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这些单位应在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月起,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原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对原是企业职工的,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1995〕74号)规定,补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的缴费及个人帐户问题按新参保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按豫政〔1998〕22号文规定的新办法计发。    
    二〇〇五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