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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养老〔2005〕12号
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6〕7号)精神,并结合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驻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和《关于调整省直驻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当补贴标准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和“适当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原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待遇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此次增加“生活补贴”和“适当补贴”,仍按行政人员标准执行;原按专业技术人员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此次增加“生活补贴”和“适当补贴”,仍按专业技术人员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第三条“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和‘适当补贴’标准表”。
二、企业离休人员经组织批准享受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不含享受单项待遇)的,按享受的级别增加补贴,具体标准见第三条“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和‘适当补贴’标准表”。
有专业技术职称,又经组织批准享受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人员,可在专业技术标准和享受级别待遇标准之间就高选择。
三、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和“适当补贴”标准表:
四、此次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调整生活补贴和适当补贴所需费用,从统筹基金支付。
五、凡按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审批过待遇的,此次待遇调整不再审批,直接由省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数据库中增加。各单位可根据调整结果,打印文字材料,加章后存档备查。
六、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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