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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驻豫转制为企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6 12:4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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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养老〔2005〕17号
黄河水利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驻豫转制为企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驻豫转制为企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名单附后)原在编正式职工和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省直统筹。
二、转制为企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从2004年1月1日起按省直统筹现行缴费比例,分别以2003年12月的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4年1月1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为企业的水利工程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豫劳社养老〔2001〕51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转制为企业的水利工程单位内部聘用人员,从其聘用当月起按照同时期省直统筹企业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豫政办〔1995〕74号文件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规模的调整,按省直统筹企业相关规定执行。在补缴费用到达省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帐户次月起,个人帐户开始计息。补缴费用不征收滞纳金,也不补计利息。
三、2004年1月1日前(不含1月1日)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经审核确定以后,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其中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核定的部分,从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由原单位支付。2004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4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2003年12月省直统筹所有单位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平均退休费标准与本人2003年12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对在200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9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原按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条件成熟时,应积极为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