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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后原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发放标准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6 11:46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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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养老〔2005〕18号
    郑州市劳动保障局:
    近年来,部分已参加你市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陆续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转制文件中一般都规定“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为此,我们不断接到反映,对改为企业前原离退休待遇标准存有异议。经研究,现就解决此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属于省政府下文转制为企业,并且明确规定“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保持不变”的事业单位,转制前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离退休人员按转制前单位性质,重新核定离退休待遇,自按转制政策规定纳入你市企业养老保险之月起,属于统筹内的项目,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二、凡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转制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待遇,按国家和省对其转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转制单位中原有事业费的改企单位,离退休费用支付渠道仍按国家和省对其转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执行本通知意见时,要严格区分转制单位属性,严格核准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性质、经费情况及离退休人员待遇标准。不准随意扩大范围、不准擅自调整标准、不准将统筹外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上述问题,如国家和省今后有新的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