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豫劳社养老〔2005〕18号
郑州市劳动保障局:
近年来,部分已参加你市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陆续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转制文件中一般都规定“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为此,我们不断接到反映,对改为企业前原离退休待遇标准存有异议。经研究,现就解决此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属于省政府下文转制为企业,并且明确规定“改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保持不变”的事业单位,转制前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离退休人员按转制前单位性质,重新核定离退休待遇,自按转制政策规定纳入你市企业养老保险之月起,属于统筹内的项目,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二、凡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转制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待遇,按国家和省对其转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转制单位中原有事业费的改企单位,离退休费用支付渠道仍按国家和省对其转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执行本通知意见时,要严格区分转制单位属性,严格核准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性质、经费情况及离退休人员待遇标准。不准随意扩大范围、不准擅自调整标准、不准将统筹外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上述问题,如国家和省今后有新的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