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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有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分流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6 10:46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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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养老〔2005〕29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工作已基本结束,为切实做好分流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粮改分流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国有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省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将会对我省粮食流通企业的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人员分流安置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能否妥善接续分流人员社会保险关系,事关改革的顺利进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从支持改革,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分流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建立和接续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二、扎扎实实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6月底以前和当地粮食部门一起,逐单位逐人核实所有分流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建立和接续情况。凡是按照政策规定应参保未参保的,要及时补办参保手续;社会保险关系应接续未接续的,要及时办理接续手续。确保一人不漏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2、分流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被改制后的企业重新招聘上岗的,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到其他企业就业的,应督促企业及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3、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自由职业的,应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过去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比例和基数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政策咨询、参保接续等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4、分流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妥善保管。重新就业后,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未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未重新就业的,原则上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本人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继续缴费,由本人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由本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直接缴纳。
    分流人员未就业期间中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再补缴。
    5、已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在改制时缴清历年所欠社会保险费。确因欠费数额较大,企业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缓缴,但必须由改制后的企业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这些欠费企业与分流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应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办理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和转移手续。省财政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补助资金下拨后,应优先用来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做好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分流人员认真摸底调查,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要及时做好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做到一个不漏,一分不少,按时发放。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项服务,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强化工作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做好粮食流通企业改革分流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建立和接续工作,为粮食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