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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武汉铁路局成立河南省失业保险武汉铁路办事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6 06:46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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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失业〔2005〕3号
    武汉铁路局:
    你局《关于提请成立河南省失业保险武汉铁路办事处的函》(武铁劳函〔2005〕212号)收悉。为切实做好武汉铁路局所属在豫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同意武汉铁路局成立河南省失业保险武汉铁路办事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武汉铁路局在豫单位职工失业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武汉铁路局河南省失业保险武汉铁路办事处(以下简称武汉办事处),作为河南省失业保险代办机构,受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具体代办武汉铁路局所属在豫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业务。武汉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4~6人,所需业务经费由你局负责解决。武汉办事处在业务上接受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和监督。
    自2005年起,武汉铁路局所属在豫单位(含局管在豫各单位、各代管单位和局属在豫集体企业,下同)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由武汉铁路局全面负责,纳入河南省级统筹管理。
    二、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
    武汉铁路局所属在豫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月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原在豫职工的执行标准应当予以调整。
    武汉办事处负责按月征缴失业保险费,并及时转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单独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对征缴的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专户除留存不超过200万元的失业保险周转金外,其余部分按季上缴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纳入省级调剂金后转入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周转金按照国家和河南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和标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关于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和再就业服务工作
    武汉铁路局所属在豫单位应于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等有关手续报送武汉办事处审核,由其汇总上报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审批。同时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应当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到仲裁或裁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武汉办事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失业证》,凭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无故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凭居民身份证和失业证及时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故连续两次拒不接受介绍工作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项目、标准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项再就业服务,其补贴费用由武汉办事处报送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从失业保险周转金中列支。武汉铁路局在豫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条件的,经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由武汉办事处从失业保险周转金中支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再发给失业证,不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关于失业保险有关报表及基础管理工作
    武汉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南省有关失业保险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建立武汉铁路局在豫单位职工的参保缴费数据库,健全完善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档案,按规定认真编制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并及时报送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武汉铁路局在豫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基金纳入河南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上报的有关数据作为武汉铁路局在豫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工作考评的基础和依据。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