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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4-12-26 05:46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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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2005〕20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豫发〔2005〕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4〕77号)精神,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现就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搞活工资收入分配,调动职工积极性
    1、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可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企业要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企业自身特点的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可参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合理确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
    2、已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国有控股企业,应在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企业的薪酬决策。对经营者的选聘和工资收入管理要引入市场机制,由董事会决定。属国有独资企业的,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按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3、对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讯等方面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其个人工资收入。
    4、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工资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企业内部分配基础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工资收入管理和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建立以人工成本管理为土要内容的约束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企业工资改革、职工持股等方面的政策指导。通过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分配关系,建立起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通过完善工资支付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二、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1、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按规定从2006年1月起参加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前在编在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在转制时缴清历年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转制前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转制后要及时转办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转为企业后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有事业费的改企单位,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2005年12月所在城市企业月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从事业费中支付;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没有事业费的改企单位,改企前的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从改制之日起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改企后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在改制时从国有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留存年限的所需资金,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
    4、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办法执行。对在2011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2005年12月当地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与本人2005年12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不含)前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1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5、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继续执行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转制前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享受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享受医疗补助待遇,所需经费从财政继续拨付的事业费中解决,在职人员的医疗补助,可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解决;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6、转制前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转制时其分流人员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转制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必须补办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在缴清转制前的失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分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7、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转制后要及时办理变更参保手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8、转制后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平衡问题。
    三、多渠道分流人员,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1、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转制前的原在编在册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转制时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退休费,从单位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以货币形式划拨给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转制事业单位划拨的费用后,应及时发放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第二条第3款规定计发。
    2、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原事业编制内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按照企业分流富余职工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其中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文件规定的,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充分认识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自觉性
    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是省委、省政府做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大力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髙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自觉性,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从文化产业的特点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服务工作,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