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社医疗〔2005〕2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20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此通知要求,省厅决定暂缓执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豫劳社〔2005〕12号)中“凡例”第(七)条的规定“《省药品目录》内所有剂型标注为‘注射剂’的药品,均不包括含有非溶媒药品且溶媒容积大于100ml的静脉输液剂型药品”。请各地按规定认真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抒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5〕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由于当前药品命名和剂型通则正在逐步规范中,“注射剂”与“大输液”药品在命名与规格上难以严格划分,我部决定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劳社部发〔2004〕23号)中“凡例”第(七)条的规定“《药品目录》”内所有剂型标注为‘注射剂’的药品,均不包括含有非溶媒药品且溶媒容积大于100ml的静脉液剂型药品。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四日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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