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规范性文件资料库 > 2005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6 00:46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豫劳社医疗〔2005〕6号
    省直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行动不便的参保职工就医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病床是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对符合住院条件,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定点医院住院确有困难,根据治疗、护理的需要而在其家庭设立的病床。
    第三条参保职工申请家庭病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脑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而病情符合住院条件者。
    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者。
    3、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
    4、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者。
    第四条家庭病床设立的程序参保职工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时,须经定点医院经治医师(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填写《河南省省直职工家庭病床申请表》,经定点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并附两个月内有关病情证明材料,由定点医院报省医疗保险中心审核备案。定点医院应客观真实地为申请办理家庭病床的参保职工提供临床病历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家庭病床。
    第五条家庭病床每一治疗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确需继续治疗的患者须重新申请办理。
    第六条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和结算办法参保职工在家庭病床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和住院支付比例结算,但不设定起付标准,实行人均费用限额管理,每人每天支付限额最髙为50元,由省直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结算。定点医院每月上报的家庭病床医疗费,人均费用在控制指标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部分不予拨付。
    第七条人均费用控制指标是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之间结算家庭病床医疗费的总体控制指标。定点医院对设立家庭病床的患者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得将费用指标具体分解到每个患者。
    第八条定点医院建立家庭病床的条件:设有家庭病床管理的专门机构;有专(兼)职医务人员负责家庭病床管理;有健全的符合卫生部门有关规定的家庭病床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完善的住院登记制度、病历书写与建立完整的家庭病床病历保管制度、接诊与巡诊医疗服务制度。定点医院应制订保障家庭病床病人医疗安全的有效措施,如发生医疗纠纷由定点医院负责。
    第九条家庭病床在设立和诊治过程中,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定点医院应按规定为家庭病床患者建立完整的病历档案,及时记录巡诊、检查、治疗等情况及撤床小结;严格按照审批病种提供诊疗服务,不得将无关病种的检查、治疗费用纳入统筹支付范围,严禁搭车开药或串换药品。
    第十条定点医院为参保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外或虽在目录范围内但需个人首先支付一定比例的药品、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应当事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意见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患者有权拒付该项费用。对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明细清单要按月报送省医疗保险中心。
    第十一条设立家庭病床期间需住院治疗的患者,家庭病床自动撤销;出院后如需继续设立家庭病床的,应重新按程序申报。
    第十二条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同种疾病的门诊慢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家庭病床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及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的资格。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