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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6 03:3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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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职〔2004〕15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机制,进一步做好2004年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职称政策的调整完善
    (一)关于丰富评价方式问题
    1、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不同地区、单位的实际,可采取评审、初聘、答辩、专业知识测试等评价方式取得。
    2、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仍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从2004年起,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考试采取计算机一人一机、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二)关于公示制度问题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从2004年起,全省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时间由两个半月调整为一个月。
    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要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到呈报单位。呈报单位要按照公示制度的有关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反映的有实质性内容的信访件要逐一认真查证落实。凡上级人事部门批转需要调查核实的信访件,须在批转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调查结果,提出明确意见。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精神,对查实弄虚作假的人员,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按照《通知》精神,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关于相关人员参评问题
    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2003〕24号)精神,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符合申报或报考条件的,可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
    鉴于过去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中没有开展职称评审的情况,作为过渡,工作15年以上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人,可直接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20年以上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2007年起,实行逐级申报制度,不再实行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
    2、凡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取得执业资格可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持执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
    3、整建制转为中学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不需进行同级转评,可直接申报中学教师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在艺术学校长期从事地方戏曲表演、戏曲音乐伴奏教学工作的教师,当年年底年满45周岁的,可申报艺术系列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它教师只能按中专教师系列申报。
    5、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24号)“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坚持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有一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的要求,在我省未建立相应服务期制度前,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有支教经历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二、关于2004年度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批问题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批,高校、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豫人职〔2002〕30号、31号文件执行,其它事业单位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意见〉的通知》(豫人〔2004〕82号)执行。
    省直单位结构比例审核时间为8月10日至9月10日,各省辖市及5个扩权县(市)审批时间自定。各省辖市结构比例审核
    工作结束后,要将《______年______市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结构比例审批情况备案表》(见豫人职〔2002〕32号附件7)及软盘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关于任职年限和学历问题
    按照《对有关职称政策具体问题的说明》(豫职改办〔2000〕4号)的要求,2004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任职年限为5年的,应在1999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1999年12月31日前聘任。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次类推。
    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员,任职年限从政府人事部门下发资格通知并经用人单位聘任之日起计算。
    (三)关于高评会专家库更新问题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业组)专家库的通知》(豫人职〔2002〕25号)要求,认真做好省高评会专家库候选人的更新、补充工作,请于8月31日前将增补、调换的专家库候选人情况报省人事厅职称处。
    (四)关于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各级评审委员会应在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评审任务,未经省人事厅批准,不得超期评审。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