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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单位漏报未参保职工退休后是否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6 23:3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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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养老〔2003〕13号
    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单位漏报未参保职工退休后是否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请示》(宛劳社养老便字〔2003〕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因单位漏报未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为其补办参保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豫政办〔1995〕74号文件规定:“按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应缴纳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和原固定工自1992年9月实行个人缴费以来应缴纳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企业和职工个人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按规定补缴后,仍可视同缴费年限”。根据这一规定,属于按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从1986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原固定工应从1992年9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〇〇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