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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办〔2003〕76号
各省级统筹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2003〕54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3〕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统筹各单位的实际,现就省级统筹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统筹单位费率确定的原则
省级统筹各单位以法人或者以在豫设立的最高规格分支机构为参保单位,依据参保单位的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对应的行业类别、费率标准,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二、省级统筹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2004年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为使《工伤保险条例》在起步阶段顺利实施,对2004年各行业的基准费率原则暂按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三、省级统筹各单位2004年度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标准
省级统筹单位2004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暂按基准费率执行,具体标准另行通知。煤炭开采业2004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待进一步调研测算后另行确定。
四、2004年度工伤保险费费率执行时间
省级统筹各单位工伤保险费费率执行时间为2004年1月1日。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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