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社养老〔2003〕17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村信用社: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号)的精神,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农村信用社在编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直管理后,单位缴费比例2001,2002年为20%,个人缴费比例2001年1月至6月为5%,从2001年7月起为6%。以后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照全省统一的规定执行。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我省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三、农村信用社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核定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省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担。 四、农村信用社2001年8月1日前职工退休待遇按农业银行行业的办法计发,2001年8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统筹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1〕27号)规定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按我省有关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五、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应由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统筹机构商省企业社保中心办理,转移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手续,个人帐户按原建帐时间执行;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的起始时间为2001年1月1日。 六、1995年1月1日我省建立职工个人帐户至农村信用社职工个人帐户建立之间,职工的个人帐户不予补记,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也不视同缴费年限;但职工在1995年1月1日以前的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 七、2000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人员,由省劳动保障厅进行审核清理,对不符合离退休条件但在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农村信用社自行安置,待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再由统筹基金支付。2001年1月1日起,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一律由省劳动保障厅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对我省农村信用社2000年底以前的养老保险基金提取、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清算,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省财政开设的“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对挤占挪用的基金,要如数收回,违反有关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在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之前,暂以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代行登记参保,并由其负责系统内基金的征缴和职工退休申报等工作。同时,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设立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以保证全省农村信用社参加省直统筹各项工作的平稳衔接和以后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〇〇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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