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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养老〔2003〕19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单位:
为了保障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规范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6〕7号)规定,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离(退)休待遇参照我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和企业相关的各项补贴等待遇。
二、企业离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基本离休费、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物价福利性补贴、护理费、增发的1-2个月生活补贴、死亡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三、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工人退休费统筹项目为:基本退休费、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物价福利性补贴、增发的1~2个月生活补贴、死亡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四、凡未列入统筹项目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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