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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养老〔2003〕20号
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两次间断年限合并计算超过三年问题的请示》(平劳社养老〔2002〕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你们所请示的问题,涉及三个方面情况:一、属于享受什么待遇;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的确定;三、工作年限及连续工龄的计算。
属于享受建国前离、退休待遇的,是干部身份的,应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办理。是工人身份的,应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办理。在具体执行中,凡间断年限累计超过三年的,均不得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离、退休待遇。对于参加革命工作年限的确定。应按豫劳人老〔1986〕2号、豫劳人老〔1988〕1号文规定办理,属于个人原因中断的,应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确定;属于组织原因中断的不受中断三年限制,应在扣除间断年限后,将间断前和间断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参加工作时间应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确定。对于参加工作年限及连续工龄的计算,应按豫劳人险〔1988〕第4号文件规定办理。凡建国前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建国后转为公私合营或国营以后,仍在该单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年限从1949年10月1日算起,连续工龄的计算,应从其实际参加该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
上述三种情况要区别对待,按有关政策规定,慎重办理。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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