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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6 17:3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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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养老〔2003〕24号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特殊工种认定和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郑劳社文〔2003〕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明确:“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学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河南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豫革劳保字〔1979〕第16号)规定原劳动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已批准一些部门列为104号文件一条二项的工种,其他部门如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均相同的,由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和地、市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可比照办理。据此,你局对以往批准同意比照特殊工种的名录,应予以清理、规范。对不符合“三同”的予以纠正。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暂按国家和省及你市已明确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再扩大范围。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