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首页
>
规范性文件资料库
>
2003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6 16:37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豫劳社养老〔2003〕27号
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行业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个人缴费工资的8%。
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关系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和这项工作的顺利到位。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