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03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率的通知
|
|
来源: 时间:2014-12-26 15:37 浏览 人次
|
|
|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
|
|
豫劳社养老〔2003〕30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规定,参考银行存款利率,经研究,决定2003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率为2%,使用期限为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请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计息和管理工作。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