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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养老〔2003〕34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防止冒领养老保险待遇工作,经研究,决定对举报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实行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参保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及其他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二、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并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还要向社会宣传冒领受罚、举报有奖的政策规定。并指定专人受理举报事宜,详细记录举报内容。对举报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要尽快认真调查。经调查属实,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举报人每例500元奖励。同时,要注意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
四、对冒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冒领人退还冒领的养老保险金;拒不退还或态度恶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除如数追回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外,并可按其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一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纠刑事责任。
追回的冒领养老保险金并人养老保险基金,罚款上缴同级财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防冒领执行经费和对举报人的奖励费用由同级财政核拨。
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和有关规定,继续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的资格进行核查,进一步做好防冒领工作。
二○○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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