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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干民政福利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6 11:3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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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养老〔2003〕42号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请示》(郑劳社文〔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发〔1997〕26号文件中第五条第二款“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是指企业中按照国家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各企业单位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办理过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核定其养老金待遇时,应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同时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