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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退休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6 09:3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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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养老〔2003〕50号
    安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火柴厂职工刘育亭同志退休问题的请示》(安劳社养老正2003)8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函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规定,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才可以退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999〕13号)都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是否是干部,应依据本人档案记载来确定。凡档案记载模糊,无法确定本人身份的,或本人对其身份提出异议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定。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未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二〇〇三年十月八日